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张女士因胃部不舒服呕吐,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张女士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因为认为某航空公司没有及时迫降、没配备专业急救人员等,丧失了最佳抢救治疗期导致母亲身亡,张女士的家属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67万余元。昨天下午,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女士的家属诉称,2016年10月,张女士与女儿乘坐被告航班由北京返回乌鲁木齐,飞机起飞后,张女士因胃部不适呕吐不止,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病情危急。机组乘务人员没有开启急救药箱,采取止血等急救措施,而是征召了2名乘客进行救治,将病情误诊为食物中毒,采取腹部按压等方式进行抢救。
机组人员发现这一危急情况后,虽与塔台联系并有及时迫降的条件,但没有本着珍视、尊重生命的原则及时迫降,而是以迫降成本高昂、担心迫降机场附近没有大医院等理由让航班继续飞行,直至张女士陷入深度昏迷,生命体征极度微弱时,才迫降敦煌机场,张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庭上,对于起诉,航空公司辩称,张女士死亡是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敦煌市医院出具的《24小时入院记录》中载明内容可以看出,张女士自身长期患有胃部疾病,其身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与航空公司无关。
航空公司称,乘务员发现张女士身体存在异样状况,经询问后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依照医生要求,乘务组拿来机上药箱,取出血压计、听诊器。
随后,张女士依然表示因胀气引起呼吸不畅,于是乘务组随即取来氧气瓶让张女士进行吸氧。张女士表达不能到乌鲁木齐后,机组结合救助情况及时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救助。
整个救治过程中,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了救助,不存在操作失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庭审中,法庭听取了原、被告诉辩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救助措施不当或者不合规,导致延误张某到医院治疗的情况;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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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血管病患者:高血压患者高压超过180毫米汞柱,低压超过130毫米汞柱;重度心衰、心肌炎病后一个月内;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发生脑血管意外两周内;6周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论有无合并症,都不适宜乘飞机。心脏手术后的病人,在手术后3周内,即使是短程飞行也不适合,因为飞行的紧张和高空低氧,可能造成心脏负荷增加。
2.脑血管病患者: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张波介绍,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脑部有炎症、肿瘤,或30天内做过脑疝手术;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内动脉瘤,上述患者理论上都不太适宜乘飞机。脑栓塞后的病人,最少要等3周才能飞。
3.消化疾病患者:上消化道出血、急性阑尾炎、溃疡面很深的消化性溃疡患者,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不足3周,最好不要飞行。消化内科主任张建国建议,做过胃肠手术的病人,一般手术后10天以上才可以乘坐飞机,以免因高空中气体膨胀,胃肠道内的气体膨胀引起胃肠破裂。
4.几类手术后的患者:普外科主任医师饶本强提醒,头部手术、眼科手术、耳鼻喉手术、胃肠手术15天内;胸腹部手术后不足48小时;因脑炎、肿瘤、脑疝做过手术,不足30天,上述患者最好不要飞行,以免途中压力变化,使得闭合的伤口再次撕裂以及术区血管出血。
5.严重贫血者:血液内科主任董文川解释,高空中由于吸入氧分压降低,人体组织容易缺氧。美国航空航天医学会拟订的《航空旅行中的禁忌症》规定,对血色素低于6克/分升的患者,如果没有严密医学监护,严禁飞行。
6.患有上呼吸道感染及某些鼻腔疾病的人:耳鼻喉科主任刘青春分析,患者鼻腔通畅差,窦口常常被堵塞,不一般来说,下面一些疾病的患者不推荐坐飞机,最好等过了危险期再坐或选择高铁等其他出行方式。能及时调整鼻窦内外气压的平衡,患者就会感到鼻窦区疼痛。上呼吸道炎症患者的咽鼓管咽口周围黏膜组织肿胀,咽鼓管开放困难,飞机上升或下降时无法使空气流通,会导致剧烈疼痛,损害中耳和鼻窦。此外,重感冒患者飞行前最好准备些鼻通之类的药物,如麻黄素等血管收缩剂。
7.醉酒或麻醉品及其他毒品中毒的旅客不适宜乘机。
8.骨科患者:脊柱外科副主任医师张智海表示,骨折(管型石膏固定等)、假肢(二氧化碳气筒驱动)、瘫痪处于急性期的旅客不适宜乘机。
9.有习惯性流产或者早产倾向的孕妇不宜长时间坐飞机。妇科主任余立群主任医师解释,早孕期间相对容易流产,不宜乘机。怀孕12周~32周以内的可以乘机,乘机时需携带诊断证明。怀孕大于32周者不宜乘机,因为空中旅行可能导致早产。临近预产期则更不宜乘机。(参考网站: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