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原来是个小偷
5月27日下午3点,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一家电器超市里,走进一个提着黑塑料袋的大肚子孕妇。准妈妈在超市里这瞧瞧那看看,转了一大圈,却什么也没买。“她的塑料袋里装的是台旧DVD,当时给我看了,所以也就没寄存。”超市老板王先生说。
可当准妈妈走后不久,巡店员工检查发现货架上的DVD少了一台。查看监控录像后大家才恍然大悟——小偷正是那个孕妇。她趁无人注意之际偷了台DVD,将其塞进了黑塑料袋。
这起盗窃案发生后,店老板王先生立即与警方取得了联系,并将监控视频交给了长城派出所。警方提醒他,要谨防孕妇再次作案。
孩子只是挡箭牌
果不其然,仅仅是第二天,5月28日,那个孕妇再次来到王先生的店中。她用同样的手段试图再次作案,可这回让早有准备的店员们抓了个正着。
孕妇被扭送至派出所后,她向警方交待自己姓邹,今年36岁,怀孕已7个月,被捕之前曾屡次盗窃。“昨天偷的东西我卖掉换毒品了。”面对警方的审讯,她似乎毫无惧色,显得很平静。
警方随后在该女子的档案里查到,她有12年的吸毒史,并被强制戒毒过三次,并且有多次盗窃记录……“反正我怀孕了,你们也不能把我怎样。”孕妇自恃处于孕期,疯狂作案又大量吸毒,“法律也规定要对我从轻处罚。”显然,她是把腹中的孩子当成用于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她甚至对警方直言不讳地说,自己怀孕并非想为家庭添丁,孩子纯粹只是为了方便盗窃和吸毒的“工具”。
对该孕妇做完笔录后,长城派出所的民警们也显得无可奈何。虽然目前暂不能对这个孕妇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警方表示会加强对她的监管。“不能再让她祸害别人,更不能让她继续伤害腹中的无辜生命。”一位办案民警说。
律师观点: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张梅律师认为:我国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孕期妇女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未被法院判刑前,一般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般情况,法院不因她们是孕妇而在量刑上有所照顾(死刑除外)。在判决生效后,暂予监外执行,直到过了孕期和哺乳期(产后12个月)再收监。
法规连连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