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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争房产将母亲公证死 让人情何以堪

  99健康网电 据2012年6月1日新华网报道,在父亲病故后,儿子为了独霸房产,竟然假冒兄弟姐妹的签名,将尚未过世的母亲公证死亡。5月29日,记者从临川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涉及房屋继承权的诉讼已尘埃落定,身为抚州市某机关公务员的当事人刘平爵,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让人感到蹊跷的是,这栋位于抚州市区二仙桥附近的4层小楼,10多年前本就是刘平爵出资所建,但房产证上为何写的却是父亲刘子仁的名字。报道中说是刘平爵赠给其父母的,在城区建一栋4层小楼,肯定花费不少,而有钱建房赠父母,只可能是在满足自身衣食住行经济宽裕情况下的“孝顺”,10多年前刘平爵可能还出道不久,身为公务人员,其巨额资金从何而来?10多年过去了,如今又为何对此房产耿耿于怀?笔者以为,背后似乎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刘平爵既然把房子赠给其父母,房子的所有权自然就转移到其父母名下。2000年其父刘子仁病故后,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母亲以及刘平爵的兄弟姐妹们都有法定的继承权。2007年,刘平爵为独霸房屋继承权,在母亲冯赛花健在的情况下,来到临川区公证处(现文昌公证处),用冒充兄弟姐妹的假签名,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上面注明“父母死亡时遗留的房产,兄弟姐妹均自愿表示放弃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应由刘平爵一人继承”。随后,依据这份《继承权公证书》,抚州市房产管理局为刘平爵办理了房产过户行政登记。而且这些事刘平爵的兄弟姐妹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今年他们才得知这一情况。

  根据报道中的这些描述,笔者认为,刘平爵除了涉嫌建造4层小楼的该笔资金来源不明外,其上述行为,不仅与公务员的身份不相适应,更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是否孝敬父母,应当是对于一名合格公务员的起码要求。一个公务员为独霸房屋继承权,竟把活着的母亲当作死人派上用场,还有什么对父母的孝敬可言,简直把公务员的脸丢尽了。更何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公务员法》中的七个条件中的第四个条件就是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为获得房屋的全部继承权,能不择手段,弄虚作假,会不会是平时工作中指鹿为马惯了?刘平爵的所作所为,说明其缺乏诚信,道德品行很差,根本就不具备公务员的资格。这样的人留在公务员队伍中,只会是害群之马,败坏政府声誉。

  其二,本案涉及到继承权丧失问题。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7条第4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销毁遗嘱是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毁灭的行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刘平爵的行为虽不属于制造假遗嘱,但其出于恶意伪造证据,并把家庭其他成员的继承份额实际上拒为己有,无疑其性质更为恶劣。这个案例的出现,说明《继承法》该条款有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了家庭的和谐才会有社会的和谐。亲人之间应相互帮助、相互温暖、相互支撑,而刘平爵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为一己之利益,竟然不顾及亲情,违背伦理,做出令世人所不齿的丑事,让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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