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小偷行窃时出错坠楼死亡,其父母却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被偷者提出索赔。克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胶葛案,法官驳回了小偷父母的诉讼哀求。
据先容,2010年9月3日晚,小偷陈某离开宁波江北一小区6楼李老师家行窃,没有偷到值钱的工具,便从李老师家窗户爬到室外,忽然出错坠楼。第二天午时,死者父母接到派出所通知,告诉陈某已死亡,论断为地面坠落、不测死亡,不予备案。陈某父母以为,其儿子是从李老师家爬出窗外的,李老师疏于实行平安保障任务,应予经济补偿,便一纸诉状把李老师告上法庭,请求原告承当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丧失安抚金等总计67万余元。在庭审中,被告又称,其儿子是由于遭到原告惊吓才坠楼死亡的,所以请求李老师承当补偿。
原告李老师说,陈某在坠楼前在本身家中施行偷盗举动。从他入室偷盗到逃逸坠楼全部进程中,自己没有与他有任何反面打仗。李老师说,我发明家中被盗时,陈某已逃到六楼至七楼之间的雨棚上,在发明小偷的身影后,本身本能喊了声“小偷”,这是一种自助举动,并无威胁或其余举动。
在审理中法官认定,被告儿子陈某在原告家施行偷盗,并在押逸进程中坠楼身亡环境失实。法官以为,陈某系成年人,有彻底民事举动本领,其对深夜攀登高楼行窃举动的伤害性理当有预感。是以,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疏于平安保障及惊吓坠楼的说法不予支撑。末了法院裁决驳回被告的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