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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休产假遭拒绝 女性生育权需依法保障

女教师休产假遭拒 女性生育权 女性生育权

  近日,一则由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引发网友热议,校方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称若因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买单”。女性生育权屡遭侵犯,“奇葩”合同频频出现。专家表示,女性生育不能成为职场“拦路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女性生育权关系重大,需依法保障。精彩阅读:云南取消晚婚假 延长60天女性生育假

  女教师生育遭遇“奇葩”合同

  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的一名女教师,因为怀孕准备休产假,却意外遭到学校拒绝,无奈之下只好提出辞职,但是在结算工资时,却被校方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扣除800元。

  记者查看了这位网友晒出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写明,作为甲方(尚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女教师)的休息权力,但是同时在下方进行了补充,“育龄女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如本学年打算要孩子的最好在下学期,如果在上学期怀孕者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或其他原因,本学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教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

  记者随后联系了尚博学校校长刘柱,他给出的解释是,学校之所以在合同中设定这一限制性条款,目的是避免代课女教师因怀孕而打乱了整体的教学安排,进而影响学生上课。

  刘柱说:“女教师在学期内怀孕,只要不影响教学工作或者半途辞职,学校都不会干预。学校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30多名女教师签合同时都没有提出异议。”

  而当记者问及如何处理违反规定的女教师时,他说:“其实,怀孕的女教师可以办理停薪留职,等恢复教学之后再照常发工资。”

  目前,当地劳动部门已经介入此事,并展开调查。

  专家:女性生育权亟需保障 单位用人应依法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表示,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女性员工的确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定对女性员工进行特别要求,实际上此类规定都不受法律保护。如今“二孩”政策全面开放后,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的意向还会下降,女性在职场中的尴尬境地仍会加剧。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表示,想要化解女性生育权问题,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鼓励企业“着眼长远”,不要紧盯短期的用工成本,正确看待女性职工的优点和价值,使女性职工完成生育后能够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到工作中。二是从社会的角度着眼,既然已经有法可依,就应当做到依法行事,规范企业的用工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对招收并负担女职工生育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补偿,平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用工合同时,也需要很好地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监督指导,避免组织层面的违法情况发生。”文军说,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法管理的宣传教育,在今天显得尤为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说,女性职工个人也要有更强的维权意识,对于“霸王条款”要做到态度鲜明地抵制,不能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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