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的村民姚金在街上看到一对扭打的男女,女子紧抓男子衣服不放,遂上前劝架,结果却掰断了女方手指。近日,浙江衢江法院以劝架过当为由判决姚金赔偿损失2721.9元,同时责令其对另一项损失544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刘妹诉称,同村村民朱新欠了自家钱,2010年2月7日,刘妹在村口看到了朱新,便向其讨要。结果朱新却出言不逊,刘妹一气之下抓住朱新的右衣角要求给个说法,朱新即挥拳打刘妹左耳根部,并从摩托车上下来再行殴打。
村民姚金看见了,与朱新一同掰刘妹抓牢朱新衣服的手指,结果刘妹的右小指被掰断了。
刘妹右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轻伤。同年4月28日,劝架者姚金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被撤销案件。
2011年7月27日,刘妹诉至衢江法院杜泽法庭,请求判决被告朱新、被告姚金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旅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5435.89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开庭时,被告朱新辩称:与原告发生纠纷事实,但原告的损伤不是本被告所致,且原告对纠纷的发生有直接故错,请驳回其诉讼。
被告姚金辩称,事发时,本被告出于好心前去劝架,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平时与原告及与被告朱新关系一直较好。因此原告起诉没有道理,应当驳回。
衢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妹与被告朱新发生扭打,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刘妹的左耳外伤应推定为被告朱新所致,该部分损失被告朱新承担60%。原告右小指的损伤系原告紧抓衣服、两被告用力攀掰所致,三人均有责任。被告姚金虽为劝架,但其劝架的方式和力度过当,已经超过一定的合理范围。因此,原告右小指的损伤,原告本人、被告朱新、被告姚金应分别承担40%、40%和20%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23日,衢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533.44元;被告姚金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21.9元;两被告对原告右小指损伤的损失544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被告朱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久,衢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