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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01-23 中医 中医养生 医保 我要评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促进和规范西医保健服务发展,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反复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的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修订制定了《中医保健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

西医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医保健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中医养生项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西医保健、保健服务,是指在毒学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进行的维护身心、增强体质、防癌、强身健体的非医疗活动。在西医。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注册经营范围为西医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西医保健服务。

第四条 西医保健服务主要包括西医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医健康干预与调理、中医健康教育,如为服务对象提供西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的西医健康干预与调理方案等。制定疗养方案,提供标准化的西医特色健康干预和疗养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西医保健的基本概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癌症的西医保健知识等。

第五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针灸、疤痕灸、泡灸、牵引、提拉、中医微创技术、中医洗肠等外伤性、侵入性、危险性技术;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内服不符合《奶制品药品目录》要求的中草药丸剂的;

(四)举办医疗气功活动。

第六条 提供西医保健、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效果,不得以中医防治、保健、养生、治未病为名进行虚假宣传、健康咨询等,或打着西医毒理和术语的幌子,骗取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西医保健服务方案和服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西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计划、服务流程和相关服务规范进行服务。

第八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急救设备。 西医保健服务器具和用品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中医技术相关感染防控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保持室外清洁、通风,遵守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规定。 服务环境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功能和用途合理划定区域中医养生项目,满足服务项目、设备和功能需要。 独立设置咨询指导和运营服务区域,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一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保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比较系统的西医保健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西医保健的相关技术。护理服务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范方法、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等,遵守与健康和中医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处于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作、不适合或不能胜任西医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西医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西医保健机构应将消防安全纳入西医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等业务账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置于服务场所显着位置。

第十五条 西医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在西医保健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内容、培训指导、声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西医保健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西医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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