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称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5日,各大门户网站刊登的这一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不过,有税务专家在看了部分网民的观点后表示,一些网民的理解有误,并建议对于大病医疗保险金税前扣除问题,大家不妨进行讨论。
网友吐槽
大病原本负担重
再收税情何以堪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对于国税总局的说法,新浪网民“天高云淡056”表示:对那些身患大病的人来说,他们本来就要对社会和政府有所依靠,对这部分再行收税,情何以堪?对政府来说,应该鼓励大多数居民参加大病保险,因为有病看不起毕竟是政府的责任。
这位网民的意见颇具代表性。不过,有税务专家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按照税法规定,只有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即统称的‘三险一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总局的解释依据的是税法,这其实是一个税前个人费用扣除的概念,但很多网民理解为,在个人支付大病医疗保险金之后,税局再对这笔保险金征税。这里有误解的成分。”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也在其实名微博上积极普及税务知识:“一般而言,讨论要不要交个税的是收入,而所有的个人开支,只看是不是能在税前列支,比如单位集体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其实就是拿税后收入去买商业保险。”
专家认为
征税有法律规定
但话题可以讨论
针对一些网民的激烈反应,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财税专家朱为群在其实名微博上表示,大家应该理性探讨四个相关问题:
一是税法上为何要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二是是否所有人都缴纳大病保险?如果不是,那么是不是只对缴纳的人有好处而对不缴纳的无益?三是大病保险缴纳多的和缴纳少的,是否全额免税或扣除?如果这样,缴纳多的,就比缴纳少的得益多。四是其他的商业保险是否也可免税?
朱为群直言,大病医保属于商业险,不在个税税基扣除范围。国税总局的答复符合规定。“但是否要对商业保险金在个税税基中扣除,这个可以讨论。”
但新浪网友“爱有心-义有我”则不同意大病医保属于商业险的说法。他认为,大病保险如需个人负担部分保费,其对应的国家补贴项目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从这个意义上讲,大病保险属于基本医保的组成部分。
广州实践
大病报销达70%
已高于全国标准
其实,除了商业保险覆盖的大病医疗保险外,各地方政府在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也都针对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制定了不同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但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医保,因此,各地参保水平、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并不一致,有的甚至差异较大。
目前,广州城镇职工和居民享受的社保医保体系中,虽然没有卫生部按大病病种划分的具体大病医疗保险,但广州市目前已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广州参保人享受到的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已经达到70%左右,高于国家去年8月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50%的实际报销比例。
据介绍,在这三个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金,依据税法规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广州,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单位缴纳,按照缴费基数的0.26%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单位自愿决定是否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