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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手术前于医院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存过错

  5日,哈尔滨市民陈燕女士向记者反映,11月28日,她的嫂子吴秀芬在哈尔滨阳光女子医院做“子宫肌瘤”手术。结果还没等嫂子做手术,就突然死亡。

  医院代家属签字

  据陈艳介绍,嫂子吴秀芬是双城市单城镇高原村十二委的农民,今年48岁,几年前,来到哈市香坊区司徒街早、夜市出摊买菜。前一段时间在双城检查出患有“子宫肌瘤”,因考虑到农村的医疗条件差,就决定到省城的阳光女子医院做“子宫肌瘤”手术。28日,吴秀芬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阳光女子医院做手术,经检查,吴秀芬体内的“子宫肌瘤”已经有成人拳头般大小,鉴定为“多发性子宫肌瘤”。阳光女子医院建议吴秀芬立即做“子宫肌瘤”切除术,由于吴秀芬体重92公斤,身高170公分以上,医院建议给吴秀芬做剖腹切除肌瘤的手术。做手术前,需家属签字,吴秀芬的丈夫李双军又不在现场,医院代李双军签了《手术同意书》。

  陈艳告诉记者,接下来的三天医院对吴秀芬进行术前检查,1日早6点45分,在医护人员对吴秀芬进行“灌肠”时,吴秀芬突然出现浑身发冷、呼吸困难、心口疼等症状。7点40分医院拨打120救护车,7点45分,吴秀芬被120救护车拉走,在救护车上嫂子就已经不行了。到了省医院,确认嫂子已经死亡。说着,陈艳向记者出示了吴秀芬的病历等相关手续。

  陈艳对吴秀芬的死亡提出几点质疑:一、阳光女子医院没有经过家属同意,院方代签《手术同意书》属于违规行为。二、阳光女子医院对患者可能会出现的突发症状缺乏及时的应对措施,导致患者死亡,院方应负全责。三、从吴秀芬病发到医院打电话叫120救护车,间隔约一个小时,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如果院方及时叫救护车,患者或许就不会死。四、阳光女子医院根本不具备“抢救条件”,致使死者病情延误,直接导致吴秀芬死亡。所以,阳光女子医院应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陈艳说,他们找到阳光女子医院讨要说法,但医院拒不承认吴秀芬死亡与院方有关,并告知他们“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5万元赔偿,对于医院的做法,家属们表示不能接受。

  平时她很健康

  5日上午10点40分许,记者到达事发地阳光女子医院采访。记者走进医院大厅,一年轻女子胸前捧着亡者吴秀芬的遗像大哭,一中年妇女情绪激动,晕厥过去。

  在现场记者采访了一位姓刘的中年妇女,据刘女士介绍,吴秀芬与她是共同出早夜、市卖菜的好朋友,前几天她们还在一起吃盒饭,没看出她有病,怎么到这个医院治病,活生生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吴秀芬体格健壮,平时是个热心肠,力气大,邻居有个力气活什么的,都找她帮忙。

  死者吴秀芬的女儿李燕断断续续地哭诉,她妈妈很能干,生前还为她做了热乎乎的饭菜,妈妈没吃,妈妈说,她要去医院做手术了,不能吃饭,没想到却成了妈妈最后对她说的话。妈妈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妈妈突然没有了,不知道一家人如何生活下去。李燕激动地哭倒在记者身上,亲属将她扶起。

  “没料到”患者突发“脑栓塞”

  记者几经辗转找到了阳光女子医院院长闫敬敏。闫院长表示,28日,患者吴秀敏入本院,经检查是“多发性子宫肌瘤”,经一系列术前检查,之后在本院做手术。由于患者体格偏胖,肿瘤又比较大,用腹腔镜的治疗办法不行,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必须得进行剖腹手术。1日早上6点45分,在给吴秀芬“灌肠”排便时,吴秀芬突然发生呼吸困难、胸口疼等病理症状。医护人员立即对患者进行吸氧、平卧等急救措施。稍后也按照要求拨打最近的省医院进行急救。

  对于院方在做手术时,是否对患者可能出现的症状采取应对措施,闫院长表示,通过省医院诊断,死者的病因为突发“脑栓塞”,这种突发性疾病,由发病到死亡的过程非常快,这在全国是比较罕见的,阳光女子医院经营6年以来从未发生过这样的病例,他们也没料到。

  对于“医疗事故”的说法,闫院长表示,是否有责任,不是由医院说了算,也不是由患者说了算,医疗责任的划分得经由一级鉴定部门的专家来确定。或者通过尸体解剖、检验等手段确定病因,由权威部门进行裁定,医院会尊重更加科学的判断。

  闫院长说,事发后,他向总院汇报,总院表示,不管最后结果是不是院方的责任,出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死者家属5万元作为补偿。但是家属们不理解,现在5万元的补偿也没有了,家属在医院门口吵闹,属于典型的“医闹”行为,院方也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医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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