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配备专人劝阻吸烟者
根据卫生部今年3月份发布的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20多类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细则》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将在室内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从2006年履约开始,中国控烟之路尴尬重重,徘徊不前。此次禁烟令,则被舆论认为是中国向“积极控烟国”迈出具有转折意义的一步。
室内公共场所今起禁烟 彰显官方控烟决心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意味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一新规正式生效。
该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对公众关心的“公共场所是否包含办公室”没有明确示意,有人对此表示遗憾与担忧。此外,有不愿透露姓名人士也表达了其他的担忧,细则虽然涉及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但只是一个实施细则,效力有限,执行起来也会有困难。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表示,这虽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已经彰显出政府部门对控烟的决心,也可视为“十二五”规划出台后,中国全面控烟迈出的第一步。
控烟履约仅得37.3分 中国控烟尴尬重重
中国2003年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1月9日起公约生效。按照《公约》要求,作为缔约国,中国应于公约生效满5年,也就是2011年1月9日,在包括室内办公场所在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
然而,中国并未成功兑现承诺――2011年1月在京发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打出了中国完成条约规定37.3分(百分制)这样一个不及格的成绩,在100多个《公约》缔约国中,中国控烟的执行情况排在最后几名。
中国为何在控烟之路上徘徊不前?很多人将矛头直指烟草业巨额利润――烟草业和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介入政府控烟机构是导致中国烟草控制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我们现在的控烟履约协调机制当中,工信部是组长单位,而烟草专卖局现在也由工信部代管,烟草专卖局的局长是工信部的党组成员,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又是一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著名控烟专家吴宜群教授指出。
对此,杨功焕表示,烟草行业带来的净效益已是负值。如果只看到“纳税大户”和就业人员众多这些暂时的“好处”,看不到长远的、更大的危害,无异于饮鸩止渴。
公共场所禁烟纳入国家战略 控烟“路线图”出炉
中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这是控烟首次被列入国家规划,被视为中国从“消极控烟国”走向“积极控烟国”的一个标志性转折点。
此后,中国疾控中心发布了“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按计划,省级城市要在五年内实现100%公共场所禁烟。
疾控中心人士称,“公共场所”是指广义的公共场所,不仅包括医院、学校、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还包括饭店、餐厅等。而“禁烟”不是简单地说禁止吸烟,不仅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无人吸烟,也包括没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同时杜绝向青少年出售烟草。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表示,当前中国的控烟措施与中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他建议分三步实现全面控烟:第一步在“十二五”初期有效控制烟草消费需求的扩张,实现烟草产业的零增长;第二步在“十二五”末期实现烟草种植、生产和流通各领域全面缩减;第三步在“十三五”时期实现烟草产业转型。
全面控烟迫在眉睫 专家称关键在立法
预计到2025年,中国每年与烟草使用相关的死亡会达到200万人,占全国死亡人口总数(1264万人)比重的15.8%,吸烟者的人均期望寿命要比总人群的期望寿命平均缩短15年。
有关专家指出,烟草已成为威胁中国人群健康的最大杀手,如不立即有效控烟,将与中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建成健康型社会、明显提高国民人均期望寿命等国家策略严重相悖。中国政府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控烟措施,中国将面临比目前更严峻的公共健康难题。
据统计,中国出台公共场所禁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有154个,占地市级城市的一半,但很多法规在执行中遭遇困难,处罚措施普遍受到“冷遇”。
专家表示,“十二五”中国进入全面控烟阶段,未来5年要制定国家控烟规划,关键是立法,应出台相应法律、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我国公共场所禁烟,只有正视烟草和二手烟的危害,制定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才是可行之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应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选择科学可行的执法模式,推动中国公共场所禁烟法治运动。否则,“禁烟令“的结果就是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