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接到调度指令后,120网络医院必须在4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可有条件享有选择急救医院的权利。
急救车4分钟出车
根据广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今年1—9月,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共调度出车7.1万余次。其中,出车时间在3分钟内的有5.4万多次,占75.67%;出车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有1.7万多次,占24.33%。
为了使法规既能够操作又有利于提高急救效率,最终通过的《条例》将120急救车的出车时间由3分钟改为4分钟。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关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生出诊的出车时间为5分钟的例外规定被删除。
《条例》还明确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此外,鉴于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太理想,急救车在前往急救现场的途中容易受到堵车等客观因素影响,明确规定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不具备可行性,故条例没有对急救车到达现场的时间明确设限。
3种情况下不可选医院
值得注意的是,昨日通过的《条例》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在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等情形(如需要救治的病人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下,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医院的要求,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为避免因《条例》规定患者享有选择救治医院的权利而导致产生大量的医疗纠纷,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选择医院时,应当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