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有些人认为是已经死亡的事实,然而有些人认为还有就醒的可能性。那么,脑死亡是什么意思?脑死亡判定严格标准是什么?
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加可靠、规范。
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这样的观点,就是病人死亡的标志是起整合作用的脑功能,特别是脑干功能的全部停止。医生若要宣布病人脑死亡,必须要有引起大脑的结构损伤,为何为脑死亡性或代谢性病因的证据,而且要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麻醉药、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32℃)、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
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脑死亡”的概念。主宰人体的脑神经细胞是一类高度分化的终末细胞(或称固定型细胞),死亡后恢复和再生的可能性极小。当脑神经细胞的死亡数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极限时,人的感知、思维、意识以及自主活动和基本生命中枢的功能将永久的丧失。脑神经细胞的这种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特性,构成了将脑死亡作为人类死亡诊断依据的科学基础。
温馨提示:
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是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
1.国际判断标准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重新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解释,制定了人类首个脑死亡判定标准: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无自发呼吸;③脑干反射消失;④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2.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医学界看来,脑死亡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那么,何谓脑死亡?它是指大脑两半球和脑干功能的全部、永久性停止。我国在2003年已制定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1、不可逆的昏迷和大脑无反应性。
2、脑电波消失。
3、呼吸停止,经15分钟以上人工呼吸仍不能恢复自主呼吸。
4、颅神经反射(如瞳孔反射、角膜反射、吞咽反射等)消失,但脊髓反射可存在。
5、瞳孔散大、固定。
6、脑循环完全停止(脑血管造影检查显示);体温在35℃以上;无药物、毒物中毒史(如过量服用安眠镇静药等)。
这样的判定标准告诉我们,宣判脑死亡必须非常谨慎,通常要在24小时内重复检查2——3次才能最后确认。
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但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但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所以许多医学家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对器官移植的意义更大,目前,我国已经在酝酿脑死亡法。据了解,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是: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在首次确诊后,观察12个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