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促进和规范西医医疗保健服务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深入开展监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反复深入研究。 此外,《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完成。 现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箱:gkzqyj@126.com
2、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科,邮政编码:100027,请注明信封上印有“中医保健服务规范咨询”。
3、传真:010-59957694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
附录:
中医保健服务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西医保健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中医养生保健,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医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治未病的理念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手法,为维护身心、预防癌症、增强体质、增进健康而开展的活动。中医理论,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西医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西医保健服务按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与管理手册》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西医医疗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类西医医疗机构。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西医保健和保健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西医健康状况识别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医健康干预与疗养、中医健康教育等。 , ETC。
(一)中医健康状况识别与评估,是指在西医理论指导下,通过西医健康检测项目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识别和评估。
中医健康状况识别、评估服务应当由具有中医资格的人员组织或者在具有中医资格的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二)中医健康咨询指导,是指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健康调理方案、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等。
(三)中医健康干预与疗养,是指根据顾客的疗养计划,为其提供具有西医特色的健康干预与疗养服务。 可以采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石疗法、熏蒸等中医手法和西医理论指导的保健技术对顾客进行健康干预和调理。
(4)中医健康教育,包括向服务对象介绍西医保健的基本概念和常用方法,宣传西医保健知识和常见癌症的保健知识,进行西医示范和指导。太极拳、八段锦等练习。
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医疗活动;
(二)采用针灸、疤灸、泡沫灸、牵引、拉法、中医微创技术、中药洗肠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技术的;
(三)开具药品处方;
(四)传播治疗效果;
(五)口服不符合《食品药品兼用目录》、《保健食品可使用目录》规定或者《保健食品目录》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的;保健食品中禁用的物品”;
(六)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八)以中医防治、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名义或者假借中医理论、术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西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服务计划和流程,建立项目技术目录,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计划、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服务。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开展西医健康干预、疗养效果跟踪评价,逐步完善服务方案,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第九条 西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实行设备、产品的追溯管理。
第十条 中医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西医保健服务统计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鼓励西医保健机构围绕顾客健康需求,提供高水平、个性化、便捷的健康检测、咨询评估、保健疗养、随访为一体的西医保健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属医疗机构任务的前提下,到西医医疗机构提供保健咨询、疗养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中医医师在西医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服务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和其他待遇。
中医医疗机构宣传材料涉及中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取得中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同意。
第三章 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有西医保健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护士等西医保健专业资格,或者接受过较为系统的西医保健专业培训。 遵守健康、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患有传染性癌症、精神疾病等不适合接受西医保健服务的人员,不得提供西医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知识和技能:
(一)掌握西医基本理论,能够运用中医基本理论指导组织西医保健服务。
(二)掌握西医保健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禁忌症、技术风险防范方法等;
(三)掌握与西医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卫生消毒知识和技能;
(四)掌握卫生、中医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理念和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发布西医医疗服务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西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专业精神,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安全。
鼓励与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开展系统的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西医保健、保健相关专业中医养生保健,培养西医保健、保健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章 服务场所
第十八条 西医保健、保健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室外清洁、通风,并遵守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规定。
服务环境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西医保健、保健服务场所的面积应当满足服务项目、设备和功能需要,并根据功能和用途合理划定面积。 咨询指导和运营服务区应独立设置,运营服务区应能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二十条 西医保健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包括西医健康状况识别评价设备、中医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健康管理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西医保健经营服务,应当配备符合服务项目需要的消毒设备、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消毒供应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中医保健服务器具、用品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医保健服务场所重视凸显中医药文化特色,突出中医药保健知识的宣传展示。
第二十三条 《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经营账簿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显着位置。 。
第五章 服务创新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化西医医疗机构,鼓励集团化、连锁化经营。
第二十五条 鼓励西医医疗机构加强西医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西医医疗服务信息化管理。 鼓励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西医保健服务空间和内容,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西医保健服务模式。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公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开发西医保健服务设备和产品,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西医保健服务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西医医疗机构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西医医疗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条 鼓励西医医疗保健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休闲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发养生保健的西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集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西医健康保险模式。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 鼓励西医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在西医保健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内容、培训指导、声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建立执业记录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支持西医保健行业社会组织研究制定西医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促进西医保健服务标准化。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西医保健行业的服务功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新政信息渠道,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保健服务监管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推进第三方认证管理,逐步完善中医药保健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机构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适合西医保健机构使用的常用西医保健技术目录附后。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8年起施行。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
编辑| 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