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是一种肝脏的慢性疾病,被称作慢性乙型性肝炎,这种疾病表现为肝脏细胞严重受损,肝功能出现障碍,病人会表现出一系列的临床症状,黄疸、厌食、容易疲劳等,更重要的是这种疾病是具有一定的传染性的,因此,临床把这种疾病归为传染病。
这种疾病的传染途径是接触传染,比如一起进食,或者用了患者的餐具等等,是乙肝病毒的侵入导致患病,正因为是一种传染病,而且传染性也比较强,因此,人们对这种疾病的患者一般采取隔离的措施。但是,乙肝也会有一个恢复期,在恢复期可能不具备很强的传染性或者不传染,但是因为人们不知道这些知识,认为只要是乙肝就会传染,甚至把乙肝病毒携带和乙肝混为一谈。因此,出现一个女学生只因为乙肝病毒携带,在应聘的时候被拒绝,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位大学毕业生到一家公司应聘,闯过很多面试关,到了最后体检的时候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澳抗阳性,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用另一个理由拒绝她入职。女孩不服,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妇联也支持这个女孩的行为,一起将公司告上法庭。
其实,人群中澳抗阳性的人很多,只不过这是个人的隐私,别人不知道而已,而对于澳抗阳性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上学还是招工都不得作为拒聘的理由,澳抗阳性和乙肝是有着很明显的区别的,澳抗阳性可能是乙肝病人愈后的状态,但是不能因为澳抗阳性就认为是乙肝,这是概念的混淆,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相同,但是两者身体里面都有病毒,不同的是有的人以急性肝炎的形式出现,有的人因为不及时治疗或者治疗不及时成为慢性肝炎,有的人可以一直携带病毒而终生不发病,这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那这位女孩就是一个乙肝病毒的携带者,身体一切的状况正常,因为这个理由拒聘确实有歧视的成分在里面,而真正检查肝炎的是乙肝五项还要加上转氨酶,只凭一项澳抗阳性,是很难判断是否具有传染性的,可能是这家用人单位对这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看到澳抗阳性就认为是乙肝,很多人可能终身携带乙肝病毒但是并不一定具有传染性。所以,千万不要混淆两种概念。
可想而知,这场官司是打赢了的,但是打赢又如何,这个女孩也不可能进入这家公司工作的,只是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了自己的一次权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