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大病患者将可以二次报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出台细则,明确可纳入二次报销的六项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诊疗项目或乙类药品先行负担的费用等都纳入进来。同时,该项报销无须个人申报,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办理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参保存折再行通知。
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昨日出台的细则首先明确了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同时细则首次明确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范畴:
1.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既包括门诊的650元,也包括住院的1300元,学生儿童650元);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如核磁检查,医保患者就须先行支付8%,而这8%在二次报销范围;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像乙类药品一般要先行支付10%,这部分也纳入二次报销范围;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五)的医疗费用。
市人力社保局强调,二次报销中要明确自付与自费的区别。自付部分是在医保三个目录内个人按比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而自费则指的是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项目个人应当负担的费用,比如购买人参、虫草等。二次报销是将自付部分再次报销,但绝不包括自费药、自费项目。
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
《通知》明确了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考虑到城镇居民参保者多是老人、孩子、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以大病保险报销按照上不封顶的原则设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都纳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上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不设封顶线。
每年4月二次报销费打入参保存折
为方便参保者,《通知》明确大病医保患者再次报销医药费时,不用自己申报,由全市医保、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审核办理,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参保者只需要等经办机构的通知即可。
据介绍,今后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将于每年2月15日开始对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进行审核、信息比对、医疗救助扣减等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的支付通知单传递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4月,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支付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大病报销费用将打入参保人缴费扣款的银行存折中。
对于部分如学生儿童类参保者没有缴费存折的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将把报销费用打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由社保所通知参保人及时领取。领取时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