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中,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单独两孩”政策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那就是今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于今日全文公布。这也就意味着,从今日起,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放开。根据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也使得我省成为浙江之后,在全国第二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条例的实践中,还有很多相关问题需要在政策措施方面加以衔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告诉记者,为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已经起草了《关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在修改决定通过后抓紧完善、发布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鉴于“单独夫妻”再生育涉及的政策问题比较多,难以在修改决定中一一加以规定,修改决定中不作规定。据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法规的决定中也未作出表述,亦是通过有关实施方案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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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条例修改后,以下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专访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
之前怀孕可补办“生育证”
申请“二孩”将停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针对符合条件的夫妇,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怎么申请?独生子女如何认定等问题,记者专访了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韦大伟。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
记者:单独二孩政策如何在我省实施?如何申请?
高俊文: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并按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等新条例公布后,就可以申请再生育。
办理《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我省6种情形可视独生子女
记者:父母离异,再重组家庭,原本的“独生子女”也许就失去了“单独二孩”的资格,我省独生子女如何认定?有没有一个标准?
高俊文:国家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而我省,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之前怀孕可补办“生育证”
记者:政策施行前怀孕的怎么办?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韦大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只要身体条件没问题,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相关部门也将“特事特办”。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为了妥善处理决定修改前的一些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已经起草了《关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在修改决定后抓紧完善、发布实施。鉴于“单独夫妻”再生育涉及的政策问题比较多,难以在修改决定中一一加以规定,修改决定中不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