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小青和被告人陈某都是广西人。2003年,两人在食得乐大酒楼打工期间相识,并谈起了恋爱。但交往不久,陈某去了深圳打工,两人的感情逐渐转淡。于是小青向陈某提出了分手,陈某因此怀恨在心。
2004年6月21日,陈某来到芳村大道西小青与朋友合租的住处。在乞求复合无望后,陈某出门买了一瓶硫酸,趁小青睡觉时将一整瓶硫酸向小青脸上和身上泼去,随后逃离现场。这一瓶硫酸,导致小青的面部、颈项部、胸部、双上肢及右大腿被严重烧伤,整个面部毁容不说,还致使双眼睑、口唇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小青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三级。
虽然经过多次手术治疗,也进行了植皮手术,但小青的面貌仍然显著变形,并严重影响眼口鼻功能。目前,小青的颈部及两臂仍无法自如活动,脸上身上布满疤痕,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长年由弟弟照顾,至今不敢出门见人。
案发后,陈某到东北沈阳等地四处潜逃。去年年底,迫于公安机关“清网”行动的压力,陈某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