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3日,为了扑灭突发山火,挽救山村,赖宁主动加入了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成为当时全国学习表彰的人物。少年赖宁成了70后、80后们年少时的“英雄记忆”,但“孩子是否应该去救火”也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未成年人应掌握逃生知识
“火灾扑救是一项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体力和心智还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没经过一定的训练,参加有组织的救火活动也是很危险的。 ”辽宁省消防总队法制处处长曹刚告诉记者。 “赖宁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学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辽宁消防条例》作为贯彻《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要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生命的价值是最可贵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险,我们应该对生命充分尊重。 ”
“即使对于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发生火灾时我们对群众所强调的。灭火应该由群众的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进行,减少群众伤亡,这是我们工作中的要求。 ”曹刚表示。
“见义智为”不是道德退步
“赖宁的事情发生在1988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前。赖宁本身也不是被学校或个人派上山的,是当地有上山救火的习俗,没有人发动,是自愿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告诉记者。
孙云晓回忆,据当地老师介绍,赖宁是第三次上山救火,当时已经被工作人员拉上汽车送下山了,但他是个责任感很强的孩子,中途跳下车,继续跑去救火才遇难的。“救火这件事本身是不宜学习的。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也规定不得动员妇女儿童上山救火。当时介绍赖宁事迹的最主要篇幅也不是救火,专门有章节强调少年儿童不要模仿。因此,如果认为赖宁就是‘救火英雄’,是有失偏颇的。 ”
孙云晓认为,少年英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让人振奋,但也必须承认,对每一位公民而言,没有什么比他们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
“社会和学校以前对青少年一直努力宣扬舍己救人与‘勇于牺牲’精神,我们都需要传承这种道德精神;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又实在是一种无谓的、不必要的牺牲。道德的标准不宜过高应该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产生的‘成本’。用法规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严禁参与灭火与当前提倡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一样,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现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归。 ”有评论这样说。
“从‘学英雄,学赖宁’到出台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救火,20多年过去,社会理念已发生巨大变化,中国越来越成熟、理性。 ”一名学生家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