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刑期未满即被释放、之后又被提拔重用的山西省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原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仝霄,26日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并对其限制减刑。
仝霄1973年生于山西运城,其父仝某曾经担任运城市委副书记、市交通局副局长等职务。仝霄刚14岁,仝某就动用权力,虚改年龄及户口,将儿子送到部队服役,一年之后,仝霄退役在家赋闲。据调查,仝霄的退役手续是伪造的。
据介绍,1992年仝霄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995年,仝霄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7年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次年被予以假释。
仝霄习性顽劣,其父心知肚明,但依然利用权力及人事关系,弄虚作假,为假释的儿子安排工作、调动岗位、转干升职等,将一个罪犯分子堂而皇之地引入了“仕途”。
在仝霄的人事档案中,早年的犯罪记录不见了,而伪造的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成了他的学历证明。尽管仝霄多年从事犯罪活动,但是在他的人事档案中,没有一起违纪违法的记录,他的年度考核也多数是合格、优秀。在父亲的包庇纵容下,仝霄逐渐形成了“不可一世、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态。仝霄曾坦言:“我走到今天这一步,就是我爸害的。”
犯过重罪的仝霄如何入党?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党支部宣传委员李某称,平时对仝霄有所耳闻,但考虑到他的关系,“便让他三分。”违心做了仝霄入党介绍人。
山西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庞丽峰认为,仝霄犯过重罪还能提拔重用,表明有关部门监管漏洞十分明显。此案涉及一些部门的公职人员,他们或碍于情面,或慑于权力,最终丧失原则、失职渎职,导致仝霄戴“罪”上岗。长期关注政府权力监督的深圳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奕新认为,此案可能涉及部分官员间的利益交换,某些人构筑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导致了公权力的滥用。
据调查,仝霄犯罪团伙涉及人员79人,其中国家公职人员41人,分布在11个部门,包括县处级干部12人,科级干部14人,一般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15人。
据调查,以仝霄为首的涉黑犯罪集团陆续作案时间长达18年,犯下累累罪行,诸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索贿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