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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棉球遗留患者腿骨被起诉 医院赔5万

11-04 棉球 骨伤科 医疗费 我要评论

  李某因墙体倒塌砸伤小腿被送往勉县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几年中小腿出现脓肿流脓的情况不止,遂前往石泉县中医院手术,发现原来是前一次手术有棉球遗留在骨头中导致。后李某以医疗损害赔偿向勉县法院起诉医疗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等84213.34元。近日,经勉县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医疗单位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2006年8月3日,原告李某在拆迁自己旧房时,因墙体倒塌砸伤右小腿。事发后,李某随即被送往勉县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勉县骨伤科医院对李某进行支架固定手术,手术后李某住回安康市石泉县家中恢复治疗。2007年3月,李某右小腿出现脓肿流脓情况,一直在本村医疗室治疗,但到了2010年9月,伤情未好转,李某遂在石泉县中医院住院取支架固定。在手术过程中,医生从骨头中取出了一棉球。

  今年5月,原告李某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有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致慢性骨髓炎形成,在医疗过程中异物(棉球)遗留肢体内,存在医疗过错,因异物(棉球)残留导致右胫骨慢性骨髓炎,属八级伤残。李某与被告协商无果后,于今年7月向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4213.34元。

  此案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0000元,双方对法院的调解结案表示满意。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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