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女儿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症,但打工家庭无力医治。在花光所有积蓄后,无奈的父亲将病重的女儿抛入水库,导致溺亡。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朱友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事由:父亲误以为女儿已死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2岁在中山市打工的贵州籍男子朱友志,2010年8月初,因其女儿朱某(2005年11月出生)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先后送往中山市多家医院救治,因病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于同年8月底出院并带朱某回到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其出租屋。同年9月12日,因朱某的病情非常严重,朱友志不想让女儿死在出租屋,遂驾驶电动自行车背着女儿离开出租屋。
当日上午9时许,朱友志行至中山市南朗镇翠山公路逸仙水库桥时,发现女儿没有了呼吸、心跳、胸口冰凉,误认为女儿已死亡,遂将女儿抛进水库后离开现场,被途经现场的群众发现上述情况后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朱某打捞上来,确认朱某已死亡。
同年9月28日,朱友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将女儿抛进水库的事实。经法医鉴定,朱某属于溺水死亡。
审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友志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此前开庭时,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称朱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在不完全确定女儿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将其抛入水库,属于放任女儿死亡。朱友志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开庭时给检察官鞠了一大躬,以表感谢,因为检察院对其没有批捕,并多次帮助这个贫困家庭。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朱友志一直供述其将女儿朱某抛入水库前认为朱某已经死亡,基于确有某些病人在病重之时的生命体征极其微弱较难辨别的情况,本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朱友志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法院同时又认为,朱友志作为其年幼病重女儿朱某的监护人,对朱某死亡的判断应极其小心谨慎,但其仅自行进行简单检查之后就自认为朱某已经死亡并将女儿扔进水库,其疏忽大意的行为导致了女儿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宣判:有自首情节判其缓刑
法院称,朱友志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较轻”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因为被害人朱某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严重疾病,被告人朱友志为救治被害人已四处求医,在难以再继续担负巨额的医疗费用后才中止治疗,被告人朱友志已为救治被害人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且在案发前,被害人的疾病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
本案审判法官认为,被告人朱友志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情况,考虑到被告人朱友志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且丧女之痛给其本人和家庭也带来巨大的悲痛,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无疑使被告人的家庭遭受双重打击。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友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