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法庭通过深入了解案情,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
原告杨某系淮南市人,2009年10月6日因误吞猪骨,卡住咽喉,后到某医院就诊。医院按照正常情况进行手术,因猪骨已经进入肠道,故未取出猪骨。因此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2010年3月15日,杨某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平山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0110元。杨某诉称,2009年10月6日凌晨三点多,因误吞猪骨卡住咽喉,到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当天下午3点多钟,被转入胸外科,胸外科在已知晓检查报告结果,无视体内异物已对身体无害的客观事实,且未按医疗规范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的情形下,对原告进行了开胸手术,但未在手术部位取出任何异物。
被告医院辩称,杨某系因误吞猪骨卡住咽喉,情况严重后到我院就诊,我院经检查发现该异物处于食道中段,若当时不手术,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险,手术后骨头进入肠道。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该医院的行为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患者的知情权上存在不足,该不足与剖胸探查术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庭审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审后,主办法官先后多次找原、被告双方谈心,终于让双方原则上同意调解。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并减免原告在其医院就诊的医疗费2204.36元。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