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泗洪县孙园法庭判决幼儿园赔偿小雨各项损失5275.46元。
小雨是泗洪某幼儿园宝宝班的学生,该幼儿园对路途遥远学生上学、放学均有专车接送,该车通常将学生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上午正常到达家长指定地点时间为11时30分至40分。
2009年11月24日上午,由于幼儿园提前放学,接送学生的车辆于11时20分将小雨送到了指定地点。时间提前了10分钟左右,小雨下车后见父母没有来接自己,而且家就住在马路对面,便自己回家。
就在通过公路时,小雨不幸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小雨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小雨父母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经法院确诊小雨各项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
小雨的父母认为如果幼儿园方当天没有提前放学,或者提前放学及时通知家长接送,孩子也不会自行横穿马路,故以幼儿园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为由,要求园方承担各项损失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雨系被告方幼儿园学生,仅两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接送。幼儿园依法应当对其在校学生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保护和管理义务。幼儿园在提前放学的情况下,没有行使告知义务,导致小雨在通过公路时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对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