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显示,刚满而立之年的女医师李振丽2004年在河南取得了河南卫生厅颁发的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她取得当地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一县城卫生院执业,执业范围是内科。今年3月,李振丽来到北京闯荡,看到农民工诊所很少,便在无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未变更行医注册的情况下,在工地宿舍开起了诊所。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14日傍晚6点,工地民工丁某因为肚子痛到诊所就医,李振丽将丁某误诊为胃病,为其注射了治疗胃病的针剂。两个小时后,丁某发生昏迷,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发后经鉴定,丁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由于李振丽存在误治的过错,与丁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对丁某死亡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