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疗费用的上涨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加大,居民医疗保险的巨额财政补贴风险正逐步显现。《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例或将上升。专家认为,从筹资机制来看,财政补助已经占到筹资总额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未来应逐步改变目前个人与财政筹资责任失衡的局面,建立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合理分担机制。
对此,记者分别向人社部和卫计委发采访函,截至11日零时尚未得到回复。
出于对参保积极性等因素的考虑,多年来居民医保的个人筹资标准一直以很小的幅度上升,居民医保筹资的增长主要通过财政补贴的增加来实现,财政补贴与个人筹资的比重从最初的1∶1变成了目前的约4∶1。
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六年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贴的增幅一直高于人均个人缴费增幅,从而使得人均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由2009年的60.8%增加到了2014年的79.3%,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已接近4∶1。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80元,个人缴费为人均不低于120元。
有业内人士担心,我国的居民医保已经出现了“泛福利化”倾向。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缴费责任并没有相应提高,这给公众一种印象:居民医保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似乎更像一种福利,而不是保险。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有过财政投入与居民缴费同步增长的想法,却担心提高居民个人筹资会降低参保人的参保积极性,影响参保率。
“只要是保险,都要精算,精算自然是中性概念。原来制度过度依赖财政,好像天经地义,这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保险必须精算平衡,不能把保险当福利。”一位财政部人士表示,财政应该补贴居民医保,但不应该补贴到这样高的比例,未来应该降低财政补贴在居民医保筹资中的比例,“恢复到财政出一块,个人出一块。”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居民医保目前筹资比例不合理,筹资水平的增长主要依靠财政,财政补助在整个筹资比例方面占的比重过大,个人缴费所占比重很小,会导致未来医保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大多数地区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70%甚至超过70%,与职工的报销比例也就相差10个百分点,而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在筹资方面相差几倍,这就导致筹资机制与医保待遇之间出现了一些扭曲的现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也认为,财政补贴比重过大,不仅带来财政是否可支撑的问题,也使得居民医保有滑向福利制度的危险。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回归社会保险属性。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属于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居民医保却采取了一些超出常规的政策措施,如自愿参保缴费、主要依赖财政补贴吸引参保、定额缴费、不顾筹资能力过快提升待遇等。”王宗凡认为,在制度建立之初,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参保扩面、增强了制度吸引力,不过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特别是在居民医保待遇水平达到相对较高的水平、基金支出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认识到现行筹资政策的局限,逐步增加个人缴费的比重,均衡个人和政府的筹资责任和负担。
对于未来的改革方向,王宗凡认为,调整筹资政策应充分考虑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阻力,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不可操之过急。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可参照职工医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约为3∶1),将居民医保缴费财政和个人分担比的调整目标也确定为3∶1。当然,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一个过渡期。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汪德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是需要一定限制。“因为我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数共约有8、9亿,而财政资金有限,如果都靠财政,那么医疗保障的待遇很难提上去,而且长期看对财政的支出压力会非常大。”他认为,财政和个人分担比逐步调整为1:1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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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原本就应当更具“福利化”色彩,不能简单说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如果大幅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不仅会加重相对弱势群体的负担,也不符合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社保原则。
随着医疗费用上涨和保障水平提高, 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加大,居民医疗保险的巨额财政补贴风险正逐步显现。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例或将上升。专家认为,财政补助已经占到医保筹资总额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未来应逐步改变目前个人与财政筹资责任失衡的局面,建立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合理分担机制。
应当承认,相对于职工医保,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无论从基金收入规模看,还是从个人缴费水平角度看,都确实明显偏低,“个人缴费比例不高”是一个基本事实。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仅为“人均不低于120元”,不仅明显低于同期“每人38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更远低于按工资10%计算的职工医保缴费水平。因此,为降低基金风险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确实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符合精算平衡的原则,也有利于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尽管如此,在强调其合理必要性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厘清这样几个基本背景。其一,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其实并不是“将来进行时”,而“现在进行时”。2015年2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基础上提高3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这意味着,去年居民医保财政补贴的增幅,已明显低于个人缴费的增幅,两者的差距正在缩小。
其二,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所保障的,主要是社会上相对弱势的群体(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农合也是如此)。依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非从业城镇居民,都是没有独立收入、需要社会照顾保护的相对弱势群体。从保障对象上看,相对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原本就应当更具“福利化”色彩,不能简单说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如果大幅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不仅会加重相对弱势群体的负担,也不符合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社保原则。
其三,孤立地从“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费120元”的比例上看,目前居民医保确实存在“个人与财政筹资责任失衡”的问题,但是,进一步从更宏观的“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尤其是“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的角度审视,又必须承认,目前我国政府财政对于社保的保障投入和支出比例远非充足到位。数据显示,目前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仅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发达国家30%至50%的比例。而此前社保“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将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10%提高到25%左右。据统计,2014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31451万人,这意味着,按每人380元标准,3亿多人的全部补贴也不到1200亿,也不到2014年我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万多亿的1%。
有鉴于此,即便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不能简单操切。一方面,提高的比例不宜过高,速度不宜过快,另一方面,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最终比例究竟应是多少,如何确定“合理分担机制”,也不宜仅从减轻财政压力的角度考量,而更需充分着眼于对弱势群体基本民生权益的保障。(来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