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必须“狠狠打”。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批集中宣判的案件。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特点,以及上海法院进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具体举措。
发布会召开当天,金山、奉贤、浦东、青浦、普陀等5家法院先后就被告单位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宣判。
“这些案件涉及的食品有猪肉、食用油、月饼、卤味熟食、小龙虾等,消费人群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影响范围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邹碧华举例,在被告单位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销售金额10万余元,依法应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但10万余元对应的销售数量高达6994公斤月饼,近7吨的月饼明显属于“数量较大”,因此法院最后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跳档次在5到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据介绍,昨天宣判的6起案件呈现4大特点:即涉及食品均为群众生活用品,社会危害严重;个别食品企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无证小作坊、小店面危害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多为警方与执法机关主动出击、现场查获。
据上海高院统计数据,2011年至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案件15起27人,平均刑期为每人3.13年,罚金刑为每案28.33万元,其中判处缓刑的有6人。而在昨天宣判的6起案件中,平均刑期和罚金刑均明显上升,10名被告人的平均刑期为每人5.63年,罚金刑则提高到每案374.33万元,没有一人被判处缓刑。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我们将继续坚持‘零容忍’原则,不断加强司法指导,形成治理合力,同时及时发布案例,加大宣传力度。”邹碧华说。(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