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泰兴女子小苏在泰州高港区一家医院诞下一女,谁知女儿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后经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三级伤残。泰州高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三成责任。小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称“病历有8处涂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453796元。 通讯员 储 峰
扬子晚报记者 王国柱
十年前,泰兴一市民女儿降生 却因新生儿窒息造成脑发育不良
2003年6月27日,来到泰州高港一家医院待产的小苏满怀喜悦,将为人母的她憧憬着以后美满的生活,快乐的孩子、温馨的家。然而,通过产钳助产生下的女儿小蕊,却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同时患有败血症、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面神经麻痹。
经紧急转院治疗,孩子虽有好转,但仍被告知脑发育不良,可能患有癫痫等疾病。后经鉴定,孩子精神发育迟滞,为三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小苏及其丈夫惊呆了,孩子在小苏腹中一直很好,怎么一出生就出现了状况。
小苏认为,她在分娩过程中,医院对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准备不充分,造成婴儿生产时间过长,最终导致小蕊出现以上症状。与对方交涉后,医院却认为他们医护人员已尽到了相关责任,错在孩子父母身上,孩子的病情与院方无关。双方争执不下,小苏最终诉至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