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4日经天津市人大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单独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将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矫捷介绍说,2010年3月,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天津共同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天津被确立为首批试点省市。2010年3月至今,天津共有438人登记捐献人体器官,29名成功实现捐献。但捐献人体器官的短缺问题非常突出,供需比为1:150,很多患者因等不到匹配的人体器官而失去救治的机会。
矫捷说,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捐献,有必要制定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
据了解,此次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共计6章31条,涵盖了人体器官捐献原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人体器官捐献的流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和困难救助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为保障捐献者的相应权利,同时也为体现人文关怀,除规定红十字会部门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外,该条例还明确表示,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此外,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红十字会部门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周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