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至2001年4月间,董菁(已判刑)、吕瑜青(已判刑)以东方长荣(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印度、韩国等药厂购买西药原料,运抵香港后以向许某(另案处理)收取相当货值的抵押金的形式,将货物交给许某走私入境。货物入境后由许某安排被告人许华胜、尚红刚(已判刑)在深圳提取走私货物,并通过货运公司将走私货物直接发往海南东方长荣有限公司在海南、江苏、浙江等地的客户或发往广州,由东方长荣有限公司运输部经理关建伟(已判刑)收领。董菁、吕瑜青按月支付“代理进口费”给许华胜。
通过上述方式,许华胜共走私货物共价值2343万余元,共偷逃税额785万余元。
昨日在法庭上,许华胜辩称,他一直从事海鲜运输工作,2000年3月,他在饭馆吃饭时认识了邻桌的“王小姐”,只是帮“王小姐”公司拉过一次货,直到去年10月他在海关被抓,才得知当时拉的货物是走私入境的。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