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政部等四部门昨天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不照顾未成年人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侵害情形包括,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检察院可以代未成年人起诉
《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知法院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解释,在《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虐待罪可以起诉,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实际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实施虐待行为的监护人当然不会起诉自己,其他近亲属出于种种原因,比如难以收集证据,不愿多管别人的家务事,怕惹麻烦等等,也往往无法或者不愿代为告诉”,因此,检察院代为告诉就显得非常重要,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兜底
《意见》规定,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但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透露,民政部正在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在传统理念中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打骂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别人去管是‘狗捉耗子多管闲事’,所以我们在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中很多老百姓是不接受的”。特别是当出现侵害行为,民政部门一家无法解决监管问题,就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因此,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可能剥夺监护权的条款,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