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受碘缺乏病威胁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1993年,我国全面启动了以普及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达到了省级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
我国于1994年第一次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的标准是: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加工为50毫克/千克,出厂不低于40毫克/千克,销售不低于30毫克/千克,用户不低于20毫克/千克。随后,我国在1996年对盐碘含量规定不得超过60 毫克/千克的上限值。2000年,盐碘含量标准下调至加工为35毫克/千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饮食习惯差异较大,食盐的摄入量区别较大,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盐碘含量标准不能满足人群需要。2011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毫克/千克下调至产品水平20毫克/千克至30毫克/千克,分为20毫克/千克、25毫克/千克、30毫克/千克三种。新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
北京市卫生局日前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本市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根据本市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本市确定选用25毫克/千克这一标准,也就是每一公斤盐平均含碘25毫克,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18毫克到33毫克。
监测与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每日摄入的碘主要来自碘盐。如果停止食盐加碘,让居民食用不加碘食盐,将会导致人群碘营养不足的严重后果,特别是胎儿和婴幼儿将最先受到危害,将损伤脑发育而影响我国人口素质。因此除了继续提供碘盐外,本市将为孕妇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毫克/千克的孕妇专用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