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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大学中药:
为引导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发展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保健市场健康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根据《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2016年”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中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咨询和调理服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 年 1 月 13 日
中医师在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医疗保健咨询
调理调理等服务暂行规定
为引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推广科学规范、安全有效、丰富多样的中医医疗保健方法和技术,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促进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划《中医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现提供医疗机构中医师提供的医疗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 服务规则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规定所称中医,是指取得中医类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医(民族)概念、方法和技术的人员。 medicine)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医疗保健机构,是指运用医疗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提供身心保养、预防疾病、增强体质、促进健康等服务的非医疗服务机构。 ; 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二、服务内容
(1)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中医体质辨识、经络评估、脏腑功能检测、血气状态分析、中医心理测量等手段,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识别和评估。
(二)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根据健康状况鉴定和评估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和建议,制定个性化的中医保健方案,开展中医心理咨询和情绪调理服务,开展中医心理咨询和情绪调理服务。养生功法示范指导等
(3)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为客户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蒸等保健调理服务。
(四)为服务对象建立中医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监测、跟踪、健康干预效果评价等健康管理工作。
(五)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中医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中医保健服务规范开展。
3.禁用项目
(一)不得从事医疗、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宣传疗效。
(2)不得使用针灸、疤痕灸、泡灸、牵引、牵拉法、中医微创技术、中医洗肠等外伤性、侵入性、危险性技术手段。
(三)不得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目录》和《保健食品可使用目录》未规定或《目录》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保健食品中违禁品”。
4.劳动管理
(一)中医师应当与拟服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协议,约定中医师在该机构的工作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报酬、职责、保险等中医养生保健,双方约定当事人必须承诺不开展医疗活动。
(二)中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的工作任务(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前提下,方可在医疗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影响晋升。中医师在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健康咨询、调理等服务,其职称和其他待遇。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下,中医师应当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医疗机构不得认定中医师具有违反双方约定的劳动协议。
(四)医疗机构与保健机构可签订协议,由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和工作安排,派中医师到保健机构提供服务。
五、责任与权利
(一)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者纠纷的,医疗机构和涉及人身伤害或者纠纷的中医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非当事人医疗保健机构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不承担任何损害或纠纷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和中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发生人身伤害或纠纷时各自的责任和解决办法。
(二)中医师不得损害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医疗机构宣传材料涉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
六、自律与管理
(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服务的中医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维护医师形象,规范提供医疗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中医执业医师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本条例禁止事项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