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也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据介绍,在中央财政下拨的5.5亿元补助资金中,有4.4亿元用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人员培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10万元、乡镇卫生院按每个20万元补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看病。另外的1.1亿元用于支持公立医院与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此外,财政部表示,自2010年起,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纳入中央财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科研学术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