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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八种“医闹”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11-01 医闹 刑事责任 云南 我要评论

  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的不断增多,以医疗事故争议为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呈明显上升的态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成立了处置“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工作领导小组,由昆明市公安局局长赵立功任组长,成员包括昆明市各级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类似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此类事件的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公安机关要规范处置“医闹”群体性治安事件,严厉打击扰乱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医闹”事件,尽可能将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

  例如,发生“医闹”事件时,辖区派出所要提前介入,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负责收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在发生“打、砸、抢、烧”等突发事件时,组织警力与属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现场秘密取证和抓捕疑犯工作,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要求开展工作,严厉打击“医闹”事件中的犯罪活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法制宣传工作等等。

 

  由医疗纠纷引起的“医闹”事件,当出现八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辖区公安机关要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置,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2、已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

  4、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冥纸、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的;

  5、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过规定时限,陈尸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

  6、抢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证据(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7、涉及有社会恶势力或职业“医闹”插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8、其他涉嫌人身、财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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