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我们一般听到的都是女性是受害者,因此我国法律关于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也是女性。而男性被性骚扰之后该怎么办?男性该用什么来保护自己不被性骚扰?
性骚扰原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如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香港《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指出: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做出其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应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该女性做出性骚扰。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界定判断:1、当时的感受2、双方的关系3、当时的情况4、行为持续性5、对方动机
“立法禁止性骚扰”不能只对女性,如果不把男性包括其中,这是不全面也是不公平的。虽然女性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远远大于男性,但男性遇到这种情况也不是绝无仅有。
既然男性受到性骚扰呈上升趋势,那么受害者该去何处寻求法律保护呢?女性受害者可以找妇联,可以“找”《妇女权益保障法》,难道男性受害者想寻求法律保护,也去“找”《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因为“投诉”无门,在广州,一些受到性骚扰的男性只好到市妇联去“讨个说法”。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来保护男性受害者。龙翼飞教授认为男性反击性骚扰,可以从《宪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寻找对应条文规定,建议在我国法律的完善与健全过程中,男性可用“人身权”不受侵犯来回击性骚扰。
权益部一位接访人员称,从妇联的情况看,广州男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不容乐观,来妇联求助者只是凤毛麟角,遭受性骚扰的男性较女性更易选择隐忍不言。有专家称,性骚扰立法,不应回避“女扰男”。
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介绍,在所有的骚扰事件中,男性所占比例已经上升至3成。暨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心理学硕士张将星称,现实中广州有三种男性最容易受到性骚扰:成功男士、打工白领及未成年男孩。
少男被诱奸导致精神分裂
广州市妇联权益部的一位接访人员对一个陌生少年的电话有着深刻的印象。“是稚气未脱的声音,他告诉我他很害怕,因为邻居家的阿姨叫他去做了可耻的事情。”刚说到这里,电话就断了,但妇联的干部还是听明白了他说的话。接电话的妇联干部很痛心,“我们没办法找到那个受伤害的孩子,这个时候没有正确的引导,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
在芳村精神病医院,还住着一个被中年妇女诱奸的17岁男孩王宇(化名)。他因为在一起“性骚扰”中初次体验到性快感导致行为裂变,最终精神分裂。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2、《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4、《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