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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男子用9990元拍下10部苹果手机 商家拒绝发货

近日,柳州男子用9990元拍下10部苹果手机后商家拒绝发货的事件,经过法律判决,最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电商平台价格标示的法律探讨,强调了价格标示的准确性对于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柳州男子用9990元拍下10部苹果手机 商家拒绝发货

柳州男子用9990元拍下10部苹果手机

近日广西柳州,2023年9月21日,王先生用网上开设的服装店账号,在杨女士的手机网店购买了10部“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订单中标示的单价为每部999元,且标示“预售,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王先生下单成功,并支付货款总额9990元。9月22日,杨女士向王先生发送信息称,拍下的订单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10月30日,王先生要求杨女士发货,杨女士则回复:之前拍的为预售订单,现在价格是1.29万元,如果不支付尾款,可以选择仅退款。12月11日,杨女士再次发消息称是店长改错价,属于重大失误,希望王先生退款,可以补偿100元红包。王先生没有操作退款,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女士交付手机。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在其经营的手机店铺发布涉案手机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颜色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先生下单购买10部该手机,提交订单成功,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王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

柳州男子用9990元拍下10部苹果手机 商家拒绝发货

法院还认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涉合同应属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杨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杨女士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杨女士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杨女士发布的手机商品信息页面看,包含商品名称、颜色、存储容量、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实付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或预付款、首付款字样的标识,没有标明如杨女士主张的商品价格为9999元或1.29万元及需补差价的说明。王先生通过商品链接提交订单购买手机,满足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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