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夫一妻制始,劈腿成了男女交往的老课题,被劈腿的你,如果看了无数两性书刊都无法放心释怀、重拾幸福,那么选择报复如何?
托尔斯泰曾经说上一句我想反驳却总是语塞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套在恋爱上似乎也是如此,幸福恋爱的法则,不外乎相互尊重、用心经营,而不幸的恋爱有各式狗屁倒灶、光怪陆离的分手原因。你被甩了,男人从心灵座标上的完美恋人,成了劈腿烂人界的翘楚,虽然你想遵循张爱玲的箴言:「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你终究不是圣人或需要假掰度日的公众人物,无法被捅了上百刀,还要谢天、谢地、谢父母、谢捅刀人。谢谢前男友实在既乡愿又伪善,就像鲁尔夫?杜伯里曾在《行为的艺术:52个非受迫性行为偏误》点破的谬论,那些杀不死我们的,从来不会让我们更强壮,相反,我们会半死不活。感谢劈腿男让你半死不活?别闹了吧!
为了容光焕发的大步迈向未来,为了让「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这样的公平正义彻底在社会上施行,你决定大胆向前男友进行报复,但到底该怎麽拿捏分寸,才不至於犯了法律或将自己的青春赔进去呢?《Bella侬侬》整理出六种古今中外报复劈腿男的方法,帮读者们分析一二。(以下法律提醒部分,已谘询过律师意见。)
「联合次要敌人,打击主要敌人。」这话不只战场上适用,情场也适用。如果觉得势单力薄、无能为力,平时最讨厌的政府机关、公司机构,就是你最好的战友。前男友亏空公款、浮滥报帐?请向他的公司检举,前男友沉溺嫖妓、贪赃枉法?请向检察机关告发。往日的私密简讯,他私藏的犯罪证据,绝对是你一举歼灭他的最佳利器!
法律提醒:检举或告发时要注意,必须要有确切的物证才可能成立。有没有可能因为泄漏讯息而被告呢?首先,你可能涉及的是刑法诽谤罪(310条)的问题,然你所泄漏之事乃犯罪事项且有所本,故可受公评,且若是私下检举的话,并不该当该罪「意图散布於众」之要件。
不适用对象─奉公守法、唯独情感失控的劈腿男
《控制》绝对是上个年度不可错过的复仇好戏,妻子为了让劈腿男因杀人罪锒铛入狱,上演了一出步步惊心的绝妙阴谋:她先为自己买了高额保单,而後,在家中留下大量血迹与捏造先生家暴的笔记本,隐姓埋名地躲起来,意图让大众以为丈夫杀害了自己。缜密大胆的阴谋,优点当然是好莱坞式的复仇爽快感,但缺点有耗钱、耗时,还得抛弃原有生活,是否值得呢?
法律提醒:施行此计谋是否会触法?这里主要涉及的也是诽谤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属於私人物品的笔记本若只是放在家中,同样难认会符合该罪「意图散布於众」的要件。此外,只是留下血迹跟笔记本,亦难符合该罪「指摘」及「传述」之行为。但有个部份需要注意,若你躲起来後,(匿名或藉各种方式)主动去报警或向检察官告发,则有可能该当刑法第169、171条之诬告罪。
不适用对象─他只是劈腿,其实没有血海深仇的劈腿男
谈到复仇怎能忘了韩剧?《妻子的诱惑》中,老公不仅出轨还谋杀老婆未遂,可怜妻子死里逃生,被有钱人所救,假扮成另一个人,诱惑劈腿男,将其玩弄於股掌。这个报复方法其实有点不科学,首先,如果没有整型大概很难假扮成另一个人(剧中贴一颗痣就认不出来实在太扯了),再者,一直和劈腿男纠缠,到底是报复还是沉溺於过去?想必又是另一个论战。法律提醒:假扮成另一个身分究竟构不构成犯罪,这个要视实际情况,若有伪签一些契约、文书的话,可能会该当刑法第210条的伪变造私文书罪。并且视个案情况,亦有可能该当第212条之伪变造特种文书罪及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不适用对象─有点聪明的劈腿男
倘若要检举劈腿男,你没有柯南的观察力,要陷害他,你并非大胆心细有勇气,要诱惑他,你自惭形秽没信心。那麽最直截爽快的方式肯定是朝劈腿男的心爱物品泄愤,如报纸社会版经常会出现:「女明星因失恋刮前男友车;不满分手,女子持刀刺杀男友;失恋心情差,女子砸爆男友电视。」但爽快是一时的,你可能因此背上恐怖情人的称号与法律上的污点,天平的两端,孰轻孰重,自要小心定夺。法律提醒:毁损罪的一般规定在刑法第352、353、354条,若你故意毁损的是汽车和电视的话,应系适用第354条(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不适用对象─生活其实是靠你资助的软烂劈腿男
网际网路的出现,让人们的生活全然改变,报复的方式自然也日新月异,打开Facebook、PTT、Mobile01……任何劈腿男平常可能浏览的网站,擦擦沾湿键盘的泪水,一字一字敲下史诗般的控诉:劈腿经过、性格怪癖无一遗漏,顺道搜寻你储存照片的E槽,选一张他样子看来最猥亵的合照,证明自己所言不虚。这个人这麽烂,可不能只有你一个人知道!
法律提醒:把合照上传,如果是普通生活照的话,通常不会犯罪。若是性爱或露点照,可能成立刑法第235条散播猥亵图像罪;如果是偷拍,亦有可能成立第315-1条的妨害秘密罪。在网路公开恶行,涉及到的也是是否会成立第310条诽谤罪的问题。本来,该罪是在制裁「到处讲假消息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但若所讲的消息内容得证明为真,则依同条第3项之规定,不罚。不过,由於你所讲的都是有关男友私德的问题,跟公共利益无关,所以纵使你讲的是真的,依第3项但书之规定,仍无法适用第310条第3项的不罚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说你一定成罪,还要看所说的内容在个案上是否真的有毁损男友名誉,这个要看个案当事人身分地位、以及你讲的内容文字形式等,由个案法官来裁决。
不适用对象─不喜欢拍照的劈腿男
爱的反面从来不是恨,而是遗忘。你一开始嗤之以鼻,现在却有些理解了,恨一个人得将他深深惦记在心里,你满目疮痍的伤口将永远不结痂,每一次的隐隐作痛,都让你回忆起痛苦的那天。遗忘才是生命中最不可承受之轻,最轻巧有效的复仇是将劈腿男踢到一旁,谈下一场更完美的恋爱,在FB上晒恩爱、在街上耍幸福。寄一份喜帖给劈腿男,附注:「谢谢你这麽烂,我才知道世界上好男人这麽多!」
不适用对象─自我感觉永远良好的劈腿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