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台,其中的一个删除了约定分别财产制,对于在家庭中付出,承担较多的一方,是可以申请家务赔偿的,这对于一些全职太太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那么,家务劳动补偿款有多少?下面八宝网小编就来说说。
锅碗瓢盆、老人孩子,这是很多家庭主妇的生活重心。然而,一旦离婚,她们的付出可能被无视,即便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但因为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这让一些本就心力交瘁的家庭主妇的处境雪上加霜。
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修改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也更具有操作性,真正给予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家庭主妇应有的现实关照。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并不是只关照家庭主妇。
在男女平等观念下,现代家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家庭主夫,但他们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时,难以适用“在均等分割基础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这势必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救济。
“无论夫妻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也无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是妻抑或是夫,离婚时都可以得到家务劳动补偿的救济。
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认为:
法官对家务劳动补偿款进行判决时,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并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裁决。
因此,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款的主张,则更加需要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进行把握。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现状里,许多全职太太们的真实处境是,因为丧偶式育儿被迫回归家庭,承担起繁重的家务劳动,让丈夫有时间和精力在社会中工作。
而她们自己的劳动价值,则得不到社会制度的认可与保障,也无法被量化。
此外,全职太太与社会的连结还会部分或全部断裂。如果面临离婚,即使分到一半的共同财产,全职太太们也很可能难以迅速建立新生活,因为她们早已在社会性、职场技能、人脉等诸多方面远落后于丈夫。
这些隐形资产以女性牺牲工作机会为代价,但却被在外工作的男性独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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