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老人小区散步摔倒骨折
事故发生在2008年底,当时王先生69岁,小航也才2岁。王先生诉称,当年12月27日晚上8时57分,小航骑着儿童自行车在民治丰泽湖山庄小区1号会所路段玩耍,在林岸会馆前将其撞倒。倒地后他感到右髋疼痛难忍,后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随后他进行了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后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王先生提出,经鉴定,小航所骑的儿童自行车车座距地面高45cm,而按照《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的规定,鞍座高度在 43.5cm~63.5cm之间的儿童自行车适于4岁至8岁的儿童骑行,2岁半的小航明显不在规定的适用年龄。
同时,晚间在事发场所活动的老人小孩很多,事发区域灯光昏暗能见度不高,这样的环境不适合一个幼儿骑行超过适用年龄限制的儿童自行车。此外,小航的父母事发当时不在小航身旁,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王先生将小航及其父亲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
而小航家则认为,王先生自己不小心导致意外摔伤,与自己的孩子没有关系,己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提出,事发监控录像不清晰,没有显示小航将王先生撞倒,只能看到小航骑自行车经过和王先生倒地两个动作。而经过司法鉴定,小航的自行车与王先生之间没有碰撞刮擦痕迹;小航的母亲事发时距小航不到2米,还向王先生提醒过“小心”。
一审:双方各负50%责任
福田区法院在去年12月作出判决,判处小航一方担责50%,赔偿王先生7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散步时,小航骑儿童自行车从其身前经过后,王先生突然倒地,从监控录像看不出王先生倒地是小航骑车直接撞击所致,但事情发生时,除王先生和小航外,并无第三人行为或其他外来因素干扰。
一方面王先生疏忽了周围的环境,在小航骑自行车经过时并未及时发现并合理避让,导致倒地摔伤。另一方面林岸会馆前的空地是小区的休闲场所,晚间休闲人员比较多,小航在骑行自行车玩耍时,其监护人未指引跟踪小孩骑行,致使王先生受伤。
因此,王先生倒地受伤的原因应是其自身的行为和小航骑自行车的行为共同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