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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意存储过期药吃大额罚单!速度自查

因被查出存放有239.9元的过期药品,南阳市西峡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谢某开出了一张10万元的罚单。

据南阳日报报道,日前,在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市场监管部门重新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谢某表示:“要不是检察院,我真的就要倾家荡产了。”

为何查出存放过期药也要罚款?过期药应该如何处理?

今年48岁的谢某是西峡县回车镇垱子岭卫生所的村医。按照惯例,他每个月都要清理一次过期药品,到镇医院开例会时予以上交。

2020年由于受疫情影响,药品每月清理一次改为每半年清理一次。同年9月21日,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谢某卫生所的货架上查到了法莫替丁片等已过有效期药品,随即对这些药品进行扣押

。经核算,这些过期药品货值239.9元

同年11月20日,谢某收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其迅速整改,并对其处罚10万元

因谢某未主动缴纳罚款,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谢某催告。催告后,谢某仍无力履行,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1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强

制执行申请。2022年年底,谢某东拼西凑1万元缴纳了罚款,但剩下的9万元依然无力负担。

今年5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组织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集体讨论后一致认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符合法定程序,但过罚不当,处罚畸重。随后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西峡县市场监管局在会上表示同意重新审查该案。

审查后,市场监管部门重新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历时近3年的行政处罚争议圆满化解,谢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积极缴纳了罚款。

因储存过期药被开罚单并非个例

在此案中,引得争议的问题是:站在谢某的角度来看,他可能并没有使用、销售过期药;但站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过期药放置在销售区域,本身就存在过错。

储存过期药真的需要处罚吗?通过网上检索发现,因储存过期药被开罚单的案例并不少。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20年6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场监管局)在某民营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放“麻精药品”的保险柜摆放有“盐酸麻黄碱注射液”81支(生产日期:2017.04.28,有效期至2020.03),遂以该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由对其处没收过期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来源: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

【案例二】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康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在货架上查获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中包括顺尔宁孟鲁司特钠咀嚼片14盒,复方风湿灵片6盒,兰索拉唑肠溶片7盒,安神补脑液4盒,生脉胶囊3盒, 黄柏胶囊2盒。康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中表示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则认定康某医药公司货架上放有超过有效期药品已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康某医药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增城区政府维持了增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康某医药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来源: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上述两起案件中,行政机关均未查到使用或者售出过期药品的证据,但均以“储存”过期药品按照使用、经营过期药品处罚,两起案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法官分析:储存药品行为是“药品使用”的一个环节,与药品的购进、调配、应用等其他环节共同构成药品的使用。涉案医院未对过期药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销毁,而是仍将其与正常药品混同储存,不能排除工作人员继续使用该药品的可能性,涉案医院主观过错明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并无不当。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分析:把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行为,是否已经销售不影响对销售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康某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完整记录购销药品的情况,存在错记漏记的情形,无法确定此前已售出的涉案同类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3款第5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第117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119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过期药品,被作为有害垃圾处理

2019年,“全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联盟”活动在郑州举办。河南日报报道时提到了一组数据:

截至2019年,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其中80%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产生过期药品约1.5万吨。

很多家庭在处理过期药品时都是“一扔了之”,其实这样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

“乱扔过期药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土壤和水源里的抗生素等药物成分超标;过期药还有可能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一旦被转卖给病人,将带来严重后果。”业内人士表示。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关于过期药品回收,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随着垃圾分类在全国多个城市推行,过期药品将被作为有害垃圾来处理。

专家表示:“提高过期药品回收率,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方联动。医生要合理开药,居民也要改变囤药的习惯,做到按需求购买;药品生产企业可在社区、街道等地定点回收企业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建立完善过期药品回收体系。”

来 源 | 大河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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