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新功能评价方法原则上必须包括人体试食试验,并实行保健功能分类评价、分级标注,推动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研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实施细则》从总则、新功能研究、材料接收、技术评价、上市后评价、附则等6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功能创新和产品研发,进一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具有三大监管创新:
一是新功能产品实行上市前审评和上市后评价相结合,新功能评价方法原则上必须包括人体试食试验。《实施细则》要求,评价指标及判定标准应科学、明确、可行,并经过验证评价。同时,验证评价应当充分评估实验室间差异,在提出新功能建议前,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1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同步提出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的,在上市后评价期间,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2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