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规范广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办法》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对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进行了明确: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办法》删除了“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的医疗费用”等条款,在遵守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前提下,取消了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提高政策包容性,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