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医保局对《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以下简称《续约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在官网发布。经过调整完善,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续约规则》已初步形成,医保谈判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从国际经验看,一个药品从上市到销售达到顶峰,一般约为8-10年。得益于动态调整机制的推进,中国市场这一进程有所加快。据此,《续约规则》提出对达到8年的谈判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未达8年的谈判药,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品种以简易方式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触发降价的,降幅减半。这一调整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减轻后期降价压力,减少续约失败的可能性。
为进一步体现对“真创新”的支持,《续约规则》增加了对于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批准的1类化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剂,1类和3类中成药,在续约触发降价机制时,可以申请以重新谈判的方式续约,国家医保局将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测算,谈判续约的降幅可不必高于简易续约规定的降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