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务,但并是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公告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那么,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吗?下面八宝网小编就来说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与《公告》同时发布的一份政策解读称,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解读也明确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怎么分辨是企业还是个人???
估计因为有些人用这种方式发放工资,所以导致少了很大一笔个税。
没问题啊…说了亲友性质不算,企业对个人的抽奖就跟彩票差不多,理论上也是要缴税的。
可能怕企业以这种方式避税吧,真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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