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下单是非常可恶的一种行为,会对商家造成很严重的损失,近日,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被商家起诉,那么,恶意下单违法吗?下面八宝网小编就带来介绍。
2022年3月,王某付款109.82元,网购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收货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购物平台经调查认为,店铺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
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内,付款18222.28元,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经统计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
王某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并在申请说明中填写了“职业骗子、满嘴脏话、坑蒙拐骗”等词汇,在收货地址中填写了“某某火星救援现场”等让人匪夷所思的地址。
商家怒告王某,要求他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王某称买卖自由,下单及申请退款退货均为个人权利。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已构成侵权,王某当庭向网店店主赔礼道歉,赔偿1200元经济损失,双方和解。
恶意下单指的是买家在拍下卖家的宝贝后恶意退货或退款的行为。
恶意下单是有可能造成违法的,恶意下单本身主观上存在恶意的行为,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但具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比如案例中的王某,频繁下单,下单的次数、数量大以及频繁发起退款这种情况,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以进行退货,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这条法律规定的形成,实际上是基于网络购物并不是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受制于商家宣传,所以法律为了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
但《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民事权利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王某在本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自己退货退款的权利,来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全部内容介绍,想了解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