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手的时候,有时候涉及到一些财产问题,需要处理,男女中一方索要分手费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有些钱则不能要,那么,分手时哪些钱不能要?如何区分分手时的谈判和敲诈勒索?下面八宝网小编就带来介绍。
分手费很容易被看作敲诈勒索,纵观裁判文书网,因索要“分手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情形并不少见。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虽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变数,却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会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那么恋爱期间的花销呢?
其实有关赠与,假设男方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女方保管、使用,然后女方也多次从该银行卡中取款消费,如果男方对此是知情并予以认可的,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认定为赠与。
其次,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系以婚姻为前提,应当以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双方所处的环境来综合分析判断。
又假设主动为了博得对方好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购物送给人,对方接受了财物。那么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属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送礼物,不能讨回。
那么恋爱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呢?
倘若同居过,这就被归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若仅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没有同居共同生活,分手时,各自名下财产,当然归各自所有,就不会涉及分割财产的问题。
然而证明同居也是很困难的,困难之处在于证据收集:聊天记录、住房证明、拍照录音、邻居证人证言———然而我想没人会一边谈恋爱,一边收集这些吧,除非早有算计。
双方分手时,一方以感情受到伤害、浪费了青春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给予,法律不会过问。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隐私或其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因此,二者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是否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
关键在于看涉嫌敲诈一方是否有“以将要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手段威胁对方”的客观表现,双方是否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谈判中的优势地位不同于敲诈勒索。一方利用信息差、对方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优势地位,在谈判协商中争取更多利益,本质上依然是正当的民事私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倘若抓住对方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以揭发隐私、披露某种秘密、揭发违法事实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加害条件,就会演变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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