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致电称,他近日在白云区新市某家超市花4元买了一瓶腐乳,两天后早餐打开食用,发现腐乳内有条4厘米长的“毛毛虫”,便向厂家索赔5000元。厂家负责人张先生说,瓶盖已开封很难定论,最多只能赔偿500元。昨天下午,张先生从车内拿出一瓶腐乳给记者查看,里面清晰可见一条2厘米粗、4厘米长的黑色“毛毛虫”,脱落的标签与超市电脑小票条形码完全一致。其后,张先生按腐乳上电话联系厂家,索赔5000元。腐乳厂家负责人说,张先生打电话到厂里索赔,开口就是1万元,后来又说5000元,厂里同意赔偿500元。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周雄认为,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的,应予双倍赔偿。